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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海关不准放行的邮票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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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admin
时间:
2023-2-25 14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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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海关不准放行的邮票规定
陕西省12345便民热线回复:
对旅客携带、邮寄进境的台湾邮品,凡有违禁内容的,不准进境,可退运。如邮寄,可通知收件人签字后退回原寄件人。对仅有反动邮票,而无反动注释及说明的邮册,收件人或携带者书面申请作分割处理的,海关可作分割处理。如无违禁内容,按自用合理数量原则验放,超出的,一律退运。(根据《监管司关于福州海关对寄自台湾地区违禁邮品处理意见的批复》(监管函[2006]79号)
禁止进出境的邮票如下:
1.印有法西斯 头子的像(如希特勒 、墨索里尼等)和法西斯纳粹党徽的邮票;
2.印有蒋介石 头像、蒋介石“就职纪念”、“六秩寿辰纪念”和以“中华民国 ”国旗、国民党 党旗为主体的邮票;
3.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台湾发行的所谓“中华民国”邮票。
4.伪满洲国、伪蒙疆的邮票。清代的和解放区的邮票,因有些具有历史和文物价值,除有中国邮票总公司开具的证明或正式发票,可以放行外,一般不准出口,发现后应予退回。
新中国成立以后的邮票:
1.有林彪 头像和题词的邮票,全国山河一片红不准进出口,应予没收;
2.对国外售价特高的某些邮票(如普五,六枚,天安门 图,面值为10,000、20,000、30,000、50,000、100,000、200,000元;梅兰芳舞台艺术小型张,面值3元)(见影印样本),除有中国邮票总公司开具的出口证明或正式发票,可以放行外,不准出口,应予退回。除上述内容以外的邮票,海关均可放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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